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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万平方公里国土: 四类主体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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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960万平方公里国土: 四类主体功能区
  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我国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国土被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这四类主体功能区。

  纲要草案提出,这是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而作出的决定。

  “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国土,过去只是粗略地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东北,东部加快发展、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更侧重于一种要求和理念,而四大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把理念变成了能够有效操作和运行的模式。”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俞国生代表认为,这四大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增强了规划的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

  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

  按照这种分类,24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1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187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565个国家森林公园、138个国家地质公园被列为禁止开发区域,将会受到相关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

  “这种划分,体现着科学发展的精神。”全国人大代表肖玉淮说。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这四类主体功能区,将实施不同的区域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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