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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经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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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林老板偷“鸡”不成蚀把“米”
  日前,当龙游县国家税务局稽查人员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该县某包装用品公司时,该公司林老板显出满脸的无奈:“本想在税收上揩点油,这下倒好,不仅全额补税,而且进项还不得抵扣,偷鸡不成蚀把米,这种傻事以后我再也不干了……。”

  从2005年1月份起,该公司设置了账外账,对经营中所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依据各期的税负率情况,有选择地申报一部分进项凭证进行抵扣,把增值税税负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今年1月,该局稽查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该企业实施了专案检查,查实企业在2005年,通过设置两套账的方法隐瞒应税销售额524302.77元。同时,在账外经营活动中,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均为2005年10月底以前取得),票面价款合计为207142.53元,票面注明增值税额合计为35214.23元。

  当稽查人员提出对该公司应按账外经营销售额全额补缴增值税89131.47元、并处以所偷税款50%罚款的处理意见时,公司林老板和财务人员均表示不解,认为企业要补缴的税款是扣减进项税额后余额即53917.24元。对此,稽查人员向其解释:国税函[2005]763号明确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公司不得抵扣其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谢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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