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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省物管条例(草案)昨立法听证
水电设施维护、装修审批、业主大会决定程序成为辩论焦点
本报记者 李晓鹏
  今天上午,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杭州举行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16位听证陈述人围绕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移交和维修养护、物业装修管理、业主大会的决定程序等三大问题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并进行了辩论。

  焦点一:供水供电设施由谁维修养护?

  【观点一】浙大公共管理学院教师李金林:供水供电等设施,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范畴,理应由国家公共服务部门提供。因此,其产权应由专业单位所有,并承担维修养护职责。

  【观点二】绍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建强:由于居民小区自来水供水系统以业主家装配的水表为节点,以外的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由专业公司负责。目前供水设施往往由房产开发商开工建设,缺乏应有的专业水准,导致小区建成后居民饮水质量不过关,小区管网破损等问题。因此,这类设施应该由专业单位进行建设,建好以后一管到底,上述问题就能得到很好解决。

  焦点二:物业装修是否要设行政许可?

  【观点一】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主任金鹰:没有必要设立行政许可。仅杭州一地,每年就有几万起装修,全部实行行政许可,无法实现。而且如果规定某一种装修行为进行行政许可,也难以认定,没有可操作性。因此,应利用邻居等民间力量进行监督。

  浙江浙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韩南生:装修是一种私权,不应设立行政许可。如涉及公共安全,有关部门有义务进行限制。装修人可以提交设计图纸,经小区居委会等同意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观点二】湖州市建设局副局长沈小龙:住宅装修中涉及房屋安全的装修行为,应直接禁止,并对违法者追加行政处罚。而对于非住宅装修,应设定行政许可,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焦点三:业主大会,如果业主逾期不参加投票,是否视为同意?

  【观点一】宁波美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潘小君:在进行多渠道和广泛宣传之后,业主仍然不参加业主大会的,应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大多数意见。但是在具体操作上还应更加规范。如发布渠道要广泛、事后要进行公示等。应当给业委会工作人员提供报酬,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也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

  【观点二】浙江国信房产集团董事长朱澜平:就算业主不参加投票,对小区重大事项仍然拥有发言权,不能简单地“视作同意”。条例草案已经提出业主小组、业主代表大会等概念。因此,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区可以通过成立业主小组和业主代表大会解决这个问题。

  (本报杭州2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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