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债权催收公告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及所辖有关分支行已将其对下列企业的债权(包括本金及其相应利息)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各债权所对应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但下列债务人和担保人未能及时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请尽快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本债权催收公告利息一栏中的“相应利息”为:债务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计息规定所计应予履行的利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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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