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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1版:一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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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 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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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 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
  据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记者 林红梅)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2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

  新规定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据民航总局负责人介绍,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是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是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规定同时明确了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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