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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5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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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4月1日起实施
学车将按照学时收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4月1日起实施,交通部1996年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强调了对学车人权利的保护。

  学时预约 按学时收费

  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徐亚华2月26日表示,按照新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驾驶员培训学校将逐步对学车的人实施学时预约和按照学时收费的新制度。以往6人一车或8人一车的培训模式将逐步被杜绝。

  新规定要求驾校增强的服务功能主要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民的知情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和教练员信息;培训机构要公示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标准、教练员、教练场地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取消了原来给学员发放《学员证》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证明的规定。

  新规定明确要求: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对驾校实行分类许可

  我国将以“实行分类许可”为切入点,对驾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徐亚华介绍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对驾校实施分类许可,以满足不同档次、不同内容的培训需求,积极引导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

  规定还规范了许可工作实施主体、许可条件、发证程序、期限等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相应内容,对明确准入门槛、简化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最大限度地保护学车人权利

  我国将建立起省、市、县三级权责一致的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明确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制度上保证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权利与责任的统一。

  新规定建立了学员权利保障制度,学员对所学项目和内容必须在培训记录上经本人签字审核同意。     (本报综合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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