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1月13日讯 (记者 毛传来 通讯员 廖小清) 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从今年开始,我省将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及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45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55元。
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345元。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65元,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25元调整为4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65元调整为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5元调整为360元。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0元调整为310元;系农业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40元。
符合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420元。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345元。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调整为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