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时,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30天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