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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26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