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今起施行
记者 吉文磊
本报讯 (记者 吉文磊) 8月15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正式施行。
记者从省水利厅了解到,全面推行河长制的10年间,我省常态化组织开展河湖“清四乱”、“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水域岸线专项整治等系列专项行动,有力守护10.1万条河道以及2.2万个湖泊、水库、山塘。
“从‘五水共治’到全域建设‘幸福河湖’,河湖面貌确实好了,但部分法规条款已跟不上实践。”省水利厅河湖处处长李荣绩说,这次修订,正是为了回应这些变化,既是对治水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
此次修订最直观的变化体现在名称上——“河长制”升格为“河湖长制”,覆盖范围同步拓展至江河、溪流、湖泊、水库、山塘及列入名录的池塘、塘坝等水体。“中央在部署河长制的同时,又专门布置湖长制,我省在推进五水共治落实河湖长制的实践中,也把保护好群众身边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作为工作对象。”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已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积累了丰富的保护治理经验,“此次拓展,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这样的上位法、同位法的贯彻和衔接,也是对我们多年实践的制度确认。”
基层河湖长的履职成效,直接影响河湖长制的整体效果。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现实难题,新规在多个层面作出调整。
比如在减负方面,乡级以上河湖长需按规定述职,村级不作硬性要求,让一线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实地巡查上;科技赋能方面,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等手段写入法规,发现问题通过数字化平台流转处理,闭环管理;针对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基层短板,新规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并保障人员力量,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河湖长制升级,最终是为了让每条河流、每个湖泊都成为老百姓身边的“幸福河湖”。新规为此细化了巡查事项——水面保洁、水体污染状况、藻类和水葫芦等水生生物生长态势,以及堤坝、绿道、亲水平台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这些都是老百姓能直观感受到的,也是这次新规的重点。”李荣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