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利性执法,不是法治是乱治
本报评论员 董碧辉
国务院新闻办5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有关情况。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专项行动期间聚焦乱罚款、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进行纠治。全国已查处乱罚款案件5500多件、涉案金额7.9亿元。
执法要遵循法律规范,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执法当然有其利,利在社会公正,利在市场秩序,利在人民权益,可趋利性执法,趋的不是这个利,打的是小算盘,谋的是小利益。趋利性执法,将执法异化为“创收工具”。要么下达罚款指标、将罚款与考核变相挂钩,倒逼基层 “为罚而罚”;要么搞类案不同罚、小过重罚、以罚代管,把企业当成“唐僧肉”;要么运动式、一刀切式执法,只重罚款金额、不重整改规范。这样的执法,本质是权力异化,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对法治权威的践踏。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基。趋利性执法的最大危害,在于破坏市场预期,动摇企业信心。我国民营经济主体近2亿,小微企业量大面广,一次乱罚款、乱执法,就有可能压垮一家企业,熄灭民众的创业热情。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趋利性执法无疑是营商环境的“毒瘤”。执法变成了手段,趋利才是目的,在错误逻辑的指引下,手段就难免粗暴,动作就难免变形,破坏的是财富创造的逻辑、市场繁荣的逻辑。这种执法,杀鸡取卵,短期看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损害的是长期发展的根基。
趋利性执法,要加大力度纠治。法治护航营商环境,浙江提供了非常好的示范。近年来,浙江出台《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全国首创性法规,维护民营企业各项权益。对企业“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划定 “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红线,执法有尺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努力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这些制度保障和扎实实践为浙江赢得多个营商环境指标领跑全国的佳绩。
2026年5月20日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企业兴则经济兴,法要护创新,要助共富,要牢记执法的本质是维护秩序、保障权益、服务发展,而非创收和牟利。对于任性随意的乱罚款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对于罚没收入考核指标,更要深挖深层次原因,把下达罚款指标、将罚款和考核变相挂钩作为重点,进行全面排查清理。趋利性执法,背离法治初心和市场本质,不是法治,而是需要纠治的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