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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嘉曜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取得桐庐县富春江镇渡济15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面积为34763平方米(折52.1445亩),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2023年11月1日,你公司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3301222023A21028),合同约定出让金为5149万元。2023年11月29日,你公司缴纳了第一期土地出让款,但至今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编号3301222023A21028)的约定缴纳第二期土地出让款。

  1.现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取消上述地块成交结果并按程序办理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没收定金1030万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请你公司在2026年1月30日前依法清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如你公司未及时拆除,我局将委托第三方代你公司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清除费用由你公司承担,我局将从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直接扣除。

  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到我局办理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手续,签订解除出让合同《协议书》,逾期未来签订的,视作同意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31日

  【2025】04号


浙江日报 专版 00010 2025-12-31 浙江日报2025-12-3100027;浙江日报2025-12-3100024;浙江日报2025-12-3100030;浙江日报2025-12-3100026 2 2025年12月3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