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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要闻

新规发布回应工伤认定等热点问题

居家办公怎样认定工伤,明确了

  ■ 本报记者 张熙锦

  居家办公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上下班途中因接送孩子发生交通事故,这是个人行为还是工伤?加班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对上述热点进行了回应,引发广泛关注。

  什么是工伤保险?简单来说,就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重要社会保险制度,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推动社会稳定发展都有着重要作用。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起施行。2013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政策文件,与用工形态变革同频共振,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据统计,近年来每年有200多万名职工获得工伤保障。

  但现实中,这些政策文件仍面临难以应对的复杂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要具备“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三个要素,由于行业领域差异、案件类型多样,对这三个要素的妥善认定,尺度边界不一,往往容易引起争议。

  先来看一个判决案例:2024年11月,山西省吕梁市某公司职工张某因腿疼请假,公司允准居家办公。张某在家办公期间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有关部门以“发病地点为家中,当天未开展工作,不能算工伤”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而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本案中,张某在家办公系工作要求,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最终撤销有关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此次《意见(三)》发布,将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注意到,《意见(三)》进一步细化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

  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明确将“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和“加班时间”纳入其中。

  工作场所也不再局限于单位的物理空间,而是扩展到“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和“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对于工作原因的判断,《意见(三)》指出,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特别加入“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意见(三)》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并细化4类具体情形,其中就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这些完善补充,压缩了工伤认定的模糊空间,有助于降低维权纠纷的几率。

  身处数字时代,人们的生活场所与工作场所高度重合,居家办公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相应的工伤认定,是当下的关注热点。

  针对职工居家办公受伤、突发疾病时,因工作地点特殊导致的工伤认定无据可依的问题,《意见(三)》指出,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视为工作原因。

  有专家认为,回归工伤认定的本质,是当下工伤认定新课题的解题思路,居家办公等情况下的工伤认定新问题同样适用。把在家加班视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并不是扩大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关键在于劳动者能否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正在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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