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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观点

剂量决定毒性并非金科玉律

  ■ 张田勘

  近年来,食品添加剂话题持续引发社会关注。部分消费者“谈食品添加剂色变”,一些自媒体更将其统称为“科技与狠活”。然而,公众反感的并非食品“科技”本身,而是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的“狠活”。

  执行食品添加剂最严谨的标准,实质是贯彻“非必要不添加”原则,倡导企业“能不用则不用、能少用则少用”,积极推动食品行业在添加剂使用上实现“减品种、减用量”的“双减”目标。少已足用,多亦无益。这一原则同样体现在剂量控制上:零添加是剂量的底线,少添加则力求剂量最小化。

  在食品添加剂安全评估中,一个长期被引用的毒理学理念是“剂量决定毒性”。然而,当前一些解释却令人不安。有人习惯性地以“抛开剂量谈毒性是耍流氓”为食品添加剂辩护,这种论调既不符合科学逻辑,也陷入了言语误导。

  事实上,并非所有物质都遵循“剂量决定毒性”规律。部分物质适用的是“零和原则”,即无毒即无毒,有毒即有毒,其毒性与剂量并无显著依赖关系。这涉及到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以及人体的基本生理安全阈值等概念。

  急性毒性指在短时间、单次或多次接触后迅速产生的毒性反应;慢性毒性则源于毒物在体内逐步累积,长期影响生长发育、生殖健康及特定器官功能。在讨论化学物质安全性时,“基本生理安全阈值”常被提及:日常如米饭、水等物质,在正常摄入范围内通常不会引发中毒。然而,另一些物质则截然不同——即使在极微量,如纳克级别,也可能触发毒性反应。这类毒性往往不立即显现,而是随时间的积累,甚至通过干扰遗传物质发挥作用。

  这类物质的毒性属于基因毒性,常可诱发癌症。其作用机制并非“量大才有害”,而是“接触即可能致癌”。例如黄曲霉毒素、苯并芘等,即使在低至难以检出的纳克水平,也足以引起DNA突变。

  因此,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此类物质列为一类致癌物,明确指出它们不存在安全阈值,任何剂量的接触都伴随风险。

  新近研究显示,某些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及食品接触物质同样不存在安全阈值,接触即具潜在毒性。例如双酚A,其会用于超市热敏纸显色剂中。仅用于持握小票10分钟,即可经皮肤吸收约0.3微克双酚A,湿手接触时吸收量更会倍增。

  现实中,究竟有多少食品添加剂或其他化学物质属于“无阈值毒物”,目前尚未明确。因此,坚持“能不用则不用、能少用则少用”的原则,是对公众健康最负责任的态度。一旦有科学证据表明某种物质类似双酚A,即应禁止其用于食品。同时,必须严厉打击食品添加剂的滥用和违法使用,重点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等行为,方能真正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作者系科普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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