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专访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郭春丽
平等对待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蓬勃发展
肖国强 章忻 编辑 李雅南 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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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简介:
郭春丽,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长期致力于宏观经济研究,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新发展阶段扩大内需的现实逻辑、战略导向和实践重点等方面有深入研究。
■ 本报记者 肖国强 章忻
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营造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如何理解其背后的重要意义?浙江在落实落细民营经济促进法上可以进行哪些先行探索?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郭春丽。
促进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必然选择
记者:今年4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升到立法层面。为什么我国会对民营经济发展进行专门立法?
郭春丽:首先,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不断蓬勃发展,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常用“56789”来说明民营经济的贡献,即贡献了中国经济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
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民营企业是推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重要力量。就创新发展而言,民营企业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在创新投入、创新产出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杭州“六小龙”展现出卓越创新能力,已走在全球创新的前沿。因此,民营经济能否健康蓬勃发展,不仅事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也事关现代化建设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其次,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比如,在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方面,个别地区个别领域存在隐性壁垒,个别项目在招投标中设置不合理的准入门槛,导致中小民营企业难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再比如,曾经有一段时间,网络舆论环境不甚友好,一些自媒体为博取流量散布谣言、恶意攻击民营企业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民营经济退场论”等错误言论,严重扰乱了社会认知,挫伤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预期和信心;还比如,有些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完全到位,出现剽窃专利和模仿产品等现象,影响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其在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党中央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政策。从2005年颁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意见,到2010年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意见,再到2019年颁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28条”意见,特别是2023年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31条”意见及配套措施,逐步形成了体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涵盖市场准入、要素使用、科技创新等事关民营经济发展关键环节的一整套政策措施。这也为制定和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奠定了基础。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就是把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实践中总结的有效做法等上升到法律层面,实现对民营经济从政治承诺、政策支持到法律保障的重大跨越,给民营企业放心投资、专心经营、安心发展营造更为良好的法治环境,从根本上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正是在这些重要背景下,民营经济促进法应运而生。
聚焦平等、科技创新,以法治稳定发展预期
记者:自启动立法以来,民营经济促进法备受关注。您认为,它在内容上有哪些亮点?对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有哪些重要意义?
郭春丽:在民营经济发展史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一件具备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创造了诸多“第一次”: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等,这些“第一次”体现了这部法律的含金量。
“平等”“公平”“同等”是条文中出现的高频词。立法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将我们党对民营企业使用资本、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要加力支持的要求机制化,将促进民营企业平等准入、强化公平竞争的要求制度化,将长期以来对产权保护无差异性、长期性和一致性的要求法条化,真正从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
除此之外,聚焦科技创新也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一大亮点。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曾将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概括为“三座大山”:即“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对于企业来说,“市场”“融资”“转型”这三者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随着世界经济形势变化、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成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近年来,我国在信息技术、新能源、先进制造等领域涌现了一批民营创新领军企业,引领行业的科技创新发展方向,但前几年个别地区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不利于民营企业参与的条款,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等科研设备渠道不很畅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维权成本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制约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从法律层面重点支持民营企业进行科技创新,这既是满足其转型升级的需要,也能激发他们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科技创新”单列成章,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其中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等,以法律形式为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质高效的创新生态、现实可及的创新服务,鼓励更多民营企业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浙江要在健全配套法规制度上先行探索
记者:您认为,下一步如何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实施?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可以在落实落细法律法规上进行哪些先行探索?
郭春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从根本上破除了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实施为契机,未来还将继续统筹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协调各项支持保障举措落实落细,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具体而言,我有以下三方面建议。
一、部分民营经济大省应总结先进经验,结合地方实际,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上作出先行探索。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指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除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谋划如何更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外,各地还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探索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规划。据我了解,近年来浙江先后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并且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纳入2025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些举措打出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组合拳”,引导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下一步,建议浙江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内容,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专项规划,从公平竞争、要素配置、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更好进行谋划和规划,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坚定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
二、进一步完善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司法环境和政策环境。一方面,要用民营经济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为,比如建立健全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等务实管用的法律法规,落实到司法层面,通过法律的规范性从根本上杜绝“远洋捕捞”等现象,更好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以法治呵护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发展。当前科技创新已经进入分工协作、整体推进的大科学阶段,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是推动创新的有效路径。要立足形成创新合力,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大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开放创新资源、提供技术牵引和转化支持提出明确要求,同时鼓励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实施协同创新合作,从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上塑造协同高效的创新格局。
三、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民营企业家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必须团结和依靠的重要力量,也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基础。要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确理解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完善企业内部反腐败制度,破除权钱交易的利益链和关系网,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集中精力创新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不仅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的大事,也是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事,必将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民营经济更大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