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压实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群众利益底线。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统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提高耕地生产能力,稳步拓展农业生产空间,加快构建“多田套合”、集聚高效、共美共富“金字塔”型农用地结构,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二、坚持党政同责,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坚决稳住耕地总量。逐级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带数量、带图斑、带位置分解下达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落实落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建立实施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离任移交制度。
(二)严格实施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省委、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突破耕地保有量实行“一票否决”,严肃问责、终身追责。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对市域内县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三)完善“人防+技防”耕地保护体系。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田长制和村级巡查员责任体系,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人、地块。迭代升级“耕地智保”场景,构建全生命周期的耕地保护数字化监管体系。织密耕地保护天罗地网,构建违法占用耕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常态化监管机制。
(四)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保障水稻、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
三、坚持因地制宜,持续优化耕地布局
(五)持续优化耕地布局。按照地类基本稳定、布局更加科学、集中连片度更高原则,通过实施耕地功能恢复、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多田套合”、“林耕置换”、土地综合整治等措施,统筹耕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保护利用,推动山上换山下、小田变大田、分散变集中,助力推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
(六)稳步开展“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落实“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方案,逐步把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和道路通达地区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确保高标准农田建一块、成一块,同步实施现有高标准农田整治提升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实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的“双向奔赴”。强化“多田套合”后期管护,健全管护机制,保障管护经费,完善管护措施,严禁擅自占用。
四、坚持精准施策,全力提升耕地质量
(七)完善耕地质量提升制度。实行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制度,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实施耕作层剥离。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落实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每年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优化耕地质量保护建设投入机制,省、市、县财政要为提升耕地质量提供资金保障。
(八)强化耕地灌排保障和有机质提升。科学编制农田灌溉发展规划,推进灌溉面积增加,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土壤健康行动,建立耕地有机质提升标准化体系,开展土壤健康培育,加强酸化耕地治理。
五、坚持量质并重,改革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九)完善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补充耕地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原则,优先将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将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作为补充耕地来源。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及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的,符合规定的可作为补充耕地。
(十)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坚持“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前提下,将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上限。省级统筹确定市、县(市、区)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对违法建设冻结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将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平台,规范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补偿标准,严格管控调剂规模,指标调剂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设区市从严管控辖区内耕地占用,确保市域平衡;各县(市、区)抓好落实,确保补足补优耕地。
(十一)加强对补充耕地主体补偿。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没有条件自行补充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单位结合实际,建立耕地开垦费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各地可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或恢复耕地的主体给予适当补偿。
(十二)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出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完善验收标准,强化刚性约束。用于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要达到适宜耕作、旱涝保收、相对集中连片、可长期稳定利用的标准。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制度,把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补充耕地主体要落实后续培肥管护责任。
六、坚持永续利用,充分调动耕地保护和种粮积极性
(十三)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完善价格、补贴、保险政策。推动现代化集约化农业发展,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探索耕地轮种、套种、间种等复合利用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种植的比较收益,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种粮积极性。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利用,综合采用土地托管、代种代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措施,尽快恢复生产。
(十四)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在耕地总量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平衡等政策,稳妥有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永续利用,巧妙留空留白,科学适度保留点状用地,既满足当下农业特色产业项目布局建设的用地空间和生态空间,也为“诗画浙江”预留更多发展空间。
(十五)实施耕地保护经济奖惩机制。科学执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对未完成年度耕地恢复任务和超额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设区市,分别收取经济补偿和给予经济奖励。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循序渐进推动恢复和垦造耕地,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
七、强化保障措施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落实到耕地保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耕地数量和质量管理,与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严格督察执法,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督察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贯通协调机制,强化公安、审判、检察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严肃干部监督与追责问责。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自觉主动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