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诈措施须防矫枉过正
沈彬
近期以来,一些地方的银行对储户实施“取款保护性限制”,“工资卡转账限额被降到500元”之类新闻屡屡登上热搜榜。还有的地方提出来路不明的“土政策”,要求储户取款达到一定数额就要向当地派出所报备。并且这还不是个别现象,今年7月以来,多省多家银行发布公告称,调降部分客户的非柜面渠道交易限额。各家银行表示调整的理由是为了反洗钱以及反诈骗工作。
对“取款保护性限制”之类措施,公众议论纷纷。相关措施的提出无疑是为了达到反洗钱、反诈骗的政策目的。但是,目的虽好,手段就可以“一刀切”吗?不能为了反诈,就把每一个客户当成潜在的“嫌疑人”。
首先,“取款自由”的原则应得到尊重。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取款自由”四字看似平常,却有着深刻的历史内涵,也是中国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金融原则之一。储蓄账户里的存款是储户的,储户有取款的当然权利,从自己的账户里取钱,不需要银行搞“审批”,如果司法机关需要调查、冻结,也应该通过法定程序实施,不能本末倒置。
地方层面上的反诈骗“土政策”,或者银行基于大数据模型做出的风险提示、限制支付措施,不能无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基本原则。如果是银行修订交易限额,应征得金融消费者的同意。
其次,反诈骗的手段应更精准,避免扩大化,要注重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平衡。
为了更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授权金融机构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但是,采取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的措施,事关重大,应该是针对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的个案化处理,不能扩大化,应注重商业银行法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平衡关系,而不能“萝卜快了不洗泥”,更不能“有枣没枣,先打三竿子”,先将储户默认为“嫌疑人”。金融机构反电诈很重要,维护正常的金融交易同样重要。
反洗钱、反诈骗和保障储户的交易便捷性安全性,并非对立的关系,应该在法律规定、监管职权范围内明确边界,特别是不能为达到反诈骗的效果而不顾及对正常交易的严重负面影响。
放在国家治理的层面上思考,还是要强化反诈骗措施的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要防止“合成谬误”。一项宏观政策措施里每一项最优,不代表最终结果最优,可能异化成“层层加码,处处收紧”,走向宏观政策效果的反面。反诈骗措施也是如此,如果金融机构觉得有风险就随意限制转账数额,如果基层执法部门觉得有风险就要求样样备案,通过一刀切地限制交易的手段来反诈骗,那么,反诈骗的短期KPI可能得到满足,而对市场稳定、交易便捷造成的伤害却需要全社会来承担,人民群众并没有从中得到真正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总之,防范电信诈骗的每项好措施,都要防止发生“合成谬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