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情合法用好教育“戒尺”
逯海涛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其中,关于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等内容,引发社会热议。
不可否认,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教育机构要么出现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偏松偏软,甚至不敢承担管理责任的现象,导致教师在日常教育和纪律管理中处于“弱势地位”,一些工作难以开展,只能感叹“有劲没处使”;要么个别教师以体罚代替教育惩戒,学生的身心受到伤害,损害家校关系。两种行为都背离了惩戒权的正确行使原则。这些现象无论对广大学生还是教育事业而言,都是非常不利的。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因为少数家长对教师管理孩子的方式不理解,动辄把正常惩戒和“体罚”划上等号,由此给教师行使惩戒权带来不小压力;另一方面,部分教育从业者没有掌握好惩戒的力度、范围、界限等,导致出现偏差。
玉不琢,不成器。让惩戒权真正发挥出小惩大诫、督促学业的作用,需要对惩戒权的内容、程序、执行等进一步加以明确。2021年教育部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和要求。此次出台的《意见》,再次明确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将进一步强化教育管理规则的落地执行。
除了赋权之外,还要解除老师使用“戒尺”的顾虑。“戒尺”在手,敢不敢用,是《意见》能否执行到位的关键之一。老师如果按照程序依规使用惩戒权后发生一些超出预料的不利后果,需要有一个保护其不受追责的“安全屋”。作为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要给老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应有的支持与保护。就全社会而言,也要形成积极管教学生是对学生和家长负责的共识,对教育机构行使惩戒权给予必要的理解与支持。
作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学生的哪些行为需要惩戒,惩戒到何种程度,作为校方需要依规对老师进行培训,做到人人有数。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需要对相关惩戒的规则进行细化落实,形成具体规范,避免出现误解和偏差。对于施教者来说,要从根本上理解和把握惩戒的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促使学生改正不良行为,而非为惩罚而惩罚。极个别教师因自身专业素养不足而出现情绪失控、伤害学生的行为,那根本就与惩戒权无关。相信只要教师能厘清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界线,杜绝触犯红线的行为,就能真正让教育惩戒体现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
教育惩戒最终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说到底是为了孩子、为了教育。只有合情合理合法用好手中这把“戒尺”,才能有效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及时纠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