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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刷脸,多此一举

  堂吉伟德

  “7月30日,我用同城快递寄了一份文件,寄件的时候快递员要求我通过人脸识别验证身份,可下单之前我明明做过实名认证了,为什么还要再验证一遍?”近日,北京、上海等地市民向媒体反映,自己在寄快递时遇到了被要求人脸识别的情况。

  为了保证快递实名制得到有效落实,寄件人在下单时出示身份证、登记个人信息属于基本义务。目前,各快递企业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实名收寄整体流程、企业信息系统等程序日渐规范,对初次在快递企业寄件者的身份登记和查验更趋严格。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恰如新闻报道所呈现的那样,寄递人在进行了实名认证后,又被要求进行人脸信息的验证,其目的性和必要性何在?一方面,身份信息验证就足以确保实名认证的准确性,再次进行“刷脸”认证,显然没有必要;另一方面,在不能确保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把人脸识别技术这一身份信息识别的辅助手段作为必选项则有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之嫌,这种做法必然受到消费者反对。

  如果在个人不知情和未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收集个人信息就构成侵权,更涉嫌违法。现实中此类例子很多,如有的餐厅在“扫码”和“点餐”之间增加了一道程序:不关注微信公众号、不授权商家获取个人信息就不能进行点餐,此行为属于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已经构成侵权。两相对照,寄快递要求“刷脸”的做法明显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对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时,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对照这些法律原则,快递服务企业需要考虑采取“刷脸”识别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以及能否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障措施。同时,相关部门对快递公司等服务机构采取人脸识别的做法及存在的风险要进行充分的评估与判断,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要进行果断干预,该叫停的应立即叫停,对违法行为该处罚的应坚决处罚。

  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有赖于公众意识的提升。公众对商业机构或者公共服务部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给予质疑,对违规收集与处理的行为要坚决说“不”,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让侵权者为此付出代价,才能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氛围。


浙江日报 观点 00006 快递刷脸,多此一举 2024-08-06 27017440 2 2024年08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