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无知 人有责
麻侃
麻侃
7月24日,“男子被猫绊倒,投喂者判赔24万元”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再审宣判。
闵行法院再审判决:对于受害人吴某某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由场馆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投喂者承担20%的赔偿责任。投喂者判赔4.8万余元。在程序上当事人仍有权上诉,但是再审判决至此,关键的法律问题答案越来越清晰。
场馆方的责任无需赘言。流浪猫进入其经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导致消费者伤残,场馆方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难理解。舆论更关注的是投喂者的责任,有人质疑“好心投喂流浪猫难道还有错?”“善良为什么反而被惩罚?”
这让我想起了十多年前办过的一件案子。那年也是酷暑难当,某地大旱,城郊一个村社缺水严重,村委会在村边的河道里挖坑蓄水。不幸的是,村里一外来务工家庭9岁的儿子,跟小伙伴到水坑边玩耍,不慎落水溺亡。在为外来务工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时,我在法庭上阐明了两点意见:其一,大旱当前,我们不苛责村委会挖坑蓄水行为的正当性;其二,村委会的赔偿责任基于挖坑蓄水行为所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此等义务与先前行为的正当与否无关。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村委会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投喂者真的无辜吗?他投喂流浪猫,可能是出于同情心,但客观上产生了“引猫入室”的效果,给场馆增加了安全风险。投喂者作为场馆的专业教练,对于这种风险是应该能预见的。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投喂行为既然增加了场馆安全风险,投喂者自然也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也是法律底线。就像当年村委会在河道里挖的深坑,本是为民生保障,最终却有人因此坑亡命。村委会为什么没有想到挖坑之后,还应该在坑边上做好安全警示牌,甚至安装护栏?今天,网络中仍然有人发出这样的声音:“好心投喂流浪猫有什么错?”这正是因为没理解这其中的法律关系。
投喂者也许是善良的,但他的“善良”从受害者角度来看却是不负责任的。因为他忽视了自己的行为会给场馆和在场馆里运动的人带来潜在风险,忘记了自己的职业规范。我们今天面对的不只是“潜在风险”,而是一个活生生的受害者在付费使用场馆过程中不慎踩踏场内流浪猫,摔伤至十级伤残。他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终于得到了合法补偿。
“引猫入室”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投喂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