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是资源,谁消费谁付钱
本报记者 郑亚丽
2023年夏天,浙皖两省人民政府签署《共同建设新安江—千岛湖生态保护补偿样板区协议》,补偿资金总盘增至10亿元,并从2024年起建立逐年增长机制。这标志着,在长达11年不懈探索后,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提档升级。
何谓生态补偿机制?是指对承担着生态保护任务的地区给予利益补偿的制度。
今天,“环境是资源,谁消费谁付钱”的观念已逐步为大家接受。事实上,早在2004年,浙江便开始探索实践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率先出台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生态补偿机制,尝试用市场化的手段求解“环保困局”。
2005年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全国县市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调查,庆元名列第一,景宁、龙泉、泰顺、云和分列第五、第八、第九、第十。
“这些县都是浙西南的欠发达地区,都面临着生态保护和加快发展的双重任务。”当年4月5日,习近平同志在全省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说,要将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用计划、立法、市场等手段,来解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末端产业(如二、三产业)对于源头产业(如农业)的利益补偿。要研究探索把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放到区域生态补偿上来,对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实行特殊政策。还要研究探索通过运用市场手段让社会各阶层之间进行生态补偿。”
习近平同志的判断,对当时的浙江是一场“及时雨”。
浙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大都分布在西南部山区,与欠发达地区基本重合。这些地区承担了十分重要的生态保护和建设任务,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受到了更多的条件制约。
随着资源环境价值观的日趋形成,社会各界对生态保护与投资回报的呼声日益强烈,尤其是处于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政府和群众,普遍希望通过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
在习近平同志的推动下,当年,浙江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涵盖所有生态环境建设领域。
一项制度能否实施落地,首先要解决的是钱的问题。在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中,政府无疑是最大买单者。在浙江,各级政府都按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预算安排,不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
据浙江省财政厅的信息,2005年省级财政用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额达到65亿元。65亿元是个什么概念?按照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它是约24万浙江人一年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
“这样大的投入,其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当时负责生态补偿资金调控的浙江省财政厅农业处有关人士感慨。
《若干意见》的实施,不仅对浙江各地此前推行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进行规范和完善,还用制度约束和经济手段引导和规范人们的生态行为和生态观念——
金华磐安开发区就是一个典型。
磐安县是钱塘江、曹娥江和瓯江等众多水系的源头之一,承担着重大的生态保护责任,为此他们必须放弃多数工业项目。
为补偿他们在生态保护中作出的牺牲,下游的金华开发区划出一块“飞地”作为补偿:在这里产生的所有经济收益和税收都归磐安县所有。因为有了这块“飞地”,磐安拒绝150多家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关闭当地37家效益不错的企业。
2005年,习近平同志在《管理世界》杂志第7期发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生态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提高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提高污染行为的成本,从而从经济利益上约束资源浪费行为,从法律法规上制裁环境污染行为”。
在习近平同志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部署的指引下,浙江积极探索资源使用权、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在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上走出了一条新路。
2002年,嘉兴市在秀洲区进行了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试点,经过5年多的探索实践,于2007年11月起在全市范围全面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全国引起了重大反响。
义乌、慈溪等地,则在水资源的取用和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交易等方面进行各种有益尝试。
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补偿制度探索形成了“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治理新格局,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不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如今,生态补偿机制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有了回响——作为我国第一部生态保护补偿领域的法律法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