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最高抗诉”是职工之福
冯海宁
冯海宁
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抗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存在明显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依职权跟进监督。最高检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28日发布,《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入选。
关于工伤认定,近年来频频引发关注。上述案例的案情显示,李某下班时间前后,单位领导指派李某驾驶单位车辆送物料至客户家中。李某送完物料驾车回家途中因撞上道路中心花坛而受伤。李某申请工伤不被认定,此案进入司法“拉锯”。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但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李某要求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李某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被驳回。然而,李某并未气馁,而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后者再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在认为法院行政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检提请抗诉。最高检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后,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终,最高法采纳了最高检的抗诉意见。
之所以详列此案处理过程,正是为了说明此案的不易和司法价值。假如不是检察机关介入提出抗诉,如果不是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显然李某难以得到工伤认定。相关检察机关为了普通公民的工伤认定,提出抗诉直至“最高抗诉”,实为罕见。
监督法院办案,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现实中,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的现象不少,但升级为“最高抗诉”却不多见,具体到工伤认定方面,更是凤毛麟角。这既表明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表明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
为普通公民提出“最高抗诉”将使更多普通人看见司法正义。同时,也要看到,一起涉及工伤认定的案件走到“最高抗诉”这一步,中间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以及层层抗诉,不仅让当事人付出极高的成本,也耗费了不少司法资源,值得反思。
再联系到工伤认定频繁引发争议,司法界和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视,是否还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由于工伤认定关系到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经济赔偿,行政认定、司法审理存在的问题,再也不应反复折腾普通职工。所以,完善《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乃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