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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理论周刊

以新时代“枫桥经验”助建更高水平平安浙江

  2004年6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指出,“平安浙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总结、推广和创新“枫桥经验”,坚持统筹兼顾、治本抓源,坚持强化基础、依靠群众,坚持完善制度、注重长效。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指出,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20年来,浙江各地一直把“枫桥经验”作为推动“平安浙江”迈向更高水平的重要抓手,并建立了“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赋予“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涵。

  完善以权利为基础的社会自治

  一般来说,社会自治主要是指社会成员(主要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实行自我治理的一种治理形态,具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社会成员的平等性和主体性,这既是社会自治的前提,也是现代社会自治与传统基层自治的本质区别。中国传统自治社会中的乡绅,既非民主选举产生,也非官僚任命,他们只不过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而被(习惯上)接纳为地方社群的代言人而已。显然,乡绅阶层是国家体制外的非正式代理人,乡绅自治与个人概念和个人权利无关。第二,治理方式的组织化。社会自治属于现代国家建构范畴,不仅体现在平权的价值理念上,而且还体现在组织化的治理方式上。一方面社会组织本身就是平等自由意志的产物;另一方面,作为家庭、个人与社会联结的中介,社会组织较社会个体具有更强的社会行动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因此,完善基层社会自治需要发展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调研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枫桥镇建立各类社会组织280家,其中镇级58家、村级226家,全镇平均每3人中就有1人参加社会组织,与此同时,枫桥镇还建立镇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一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孕育型、初创型社会组织,免费提供办公所需的硬件服务、后勤服务,同时还协助他们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成果展示等。还成立了社会组织党校,致力于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党建+发展”深度融合平台建设。当然,一些社会组织不管在自我组织能力上,还是在参与社会治理上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不能完全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构建现代意义上的德治体系

  法治与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是任何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缺一不可的手段,它既可以引导和规范公共社会行为,又可以对个人道德修养进行教育和规范。但是,现代意义上的德治与传统德治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必须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在法治框架下运行,必须以尊重“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治理念为前提,与法治共同服从服务于以社会自治为目标的社会秩序。所以,充分发挥德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一方面要打破传统建立在等级身份之上的德治理念以及“德主刑辅”的德治至上观念,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德治的实现方式和手段。就“枫桥经验”而言,乡贤理事会和村规民约是其加强德治的主要方式。乡贤理事会作为道德规范主体,往往借助自身相对较高的素质修养、道德品质,通过协商沟通、道德评价、道德教育和道德示范等方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截至去年底,枫桥镇不仅在镇级层面成立了“枫桥乡贤联合会”,而且还有29个行政村都成立了村级乡贤联合会。但是,实践中,有的地方“两委”对乡贤整合和吸纳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影响了其参与乡村治理的效果。村规民约作为道德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通过自身的道德规范作用成为社会自治不可或缺的方式。资料显示,枫桥镇在上世纪80年代就非常重视村规民约的作用,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村规民约。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村规民约在规范形式和制定程序以及价值理念上都存在有待改进的地方,应当进一步规范操作性,解决好公众参与、妇女权益保障诸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推进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作用。

  改进以善治为目标的法治方式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也是实现社会自治的重要方式和基本底线。一要提高法治思维。法治既是一种社会秩序,更是一种生活方式,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尔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提高法治思维,对公权力主体而言,就是要求他们必须遵守“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按照法律既定的轨道行使权力,确保基层自治拥有清晰的不允许侵犯的边界。提高法治思维,对社会私主体而言,要求善于利用法治的手段和方式诉求利益、保护权利,在“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范围内充分享受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二要完善法律运行机制,确保落实法律及政策已经确认的基层自治权利。就基层自治而言,最主要的就是以制度化和标准化的方式强化法治实施。例如,为了保障“村组法”中的民主权利以及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枫桥镇党委、政府先后出台了《民主恳谈会(听证会)制度》《党员议事会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两委会联席会议制度》《村级权力清单》以及村级重大事项“三上三下”民主决策等一系列制度。不仅如此,枫桥镇到目前为止还制定了20多个标准化规范,并编写了《枫桥镇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标准化试点重点标准汇编》。今后,应当进一步落实好这些规章制度和标准化规范。

  【作者为浙江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教授、副院长】


浙江日报 理论周刊 00007 以新时代“枫桥经验”助建更高水平平安浙江 2024-04-22 浙江日报2024-04-2200008 2 2024年04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