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罚相当,法之本也
张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2月28日在国新办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近年来,不时有行政罚款案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被质疑过罚不当。比如,央视新闻频道曾披露过一个案例,陕西榆林个体户罗某夫妇经营的一家蔬菜粮油店,因卖了5斤不合格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6.6万元。这就是一起典型的过罚不当案例。
此案并非孤例。比如,前几年出现的“拍黄瓜卖了139元被罚1万元”“17斤香蕉缴5.5万元罚单”等新闻,大抵也是类似情况。这些“小过重罚”的案例违背一般人的朴素法感,不仅当事人不理解、不配合,大部分人也直呼“看不懂”。一些地方还曾出现天量罚单,不少“电子眼”抓拍点也有逐利执法、以罚增收、以罚代管的嫌疑。
这场吹风会,吹散了不少疑惑,把《意见》的精神要义首次解读传递出来了。今后,如何规范罚款的设定与实施,在具体实施中如何把握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不当罚款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监督治理等问题,都有了明确依据,执法人员和被罚者再也不用各执一词、各感委屈了,民众的朴素感知与法律传递的法治原则也将更加一致。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言:“法律乃公正善良之术。”过罚相当就是符合大众认知的公平公正,也是立法和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简单来说就是,有多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就要接受多大的惩罚。不管什么原因导致的,只要不符合这个基本原则,就应该得到纠正和调整。
“罚不当罪,则不如无罚。”从效果上来看,过罚不当不能达到执法的初衷。相反,小错重罚、天量罚单会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任,损害法律的威严。而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那些与实际危害、实际承受能力不相符的高额处罚,如果走到听证环节,势必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
除了解决罚款设定与实施中的突出问题,防止过度设置罚款事项,《意见》还明确规定对于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突出问题,制定了针对性措施,充分体现了教育引导的取向。与小错重罚相反,其实近年来包括浙江在内的很多地方,都在通过柔性劝导、优驾容错、首违免罚等创新举措,因地制宜、宽严相济,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法律的温度与力度兼而有之,从而营造更加包容和谐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
《意见》对过罚相当的重申强调,这一规范获得的“好评”“点赞”“力挺”,充分证明了坚持回应现实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规范和监督并举,有利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