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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勇当先行者 谱写新篇章 省两会特别报道

让创业者吃上“定心丸”

  本报记者 吴晔

  1月26日,《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称《条例》)表决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哪些创新亮点、立法特色?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封丽霞教授。

  记者: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您认为《条例》为浙江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哪些法治支撑?

  封丽霞:作为民营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大省,浙江省的营商环境在全国一直居于前列。继《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之后,浙江此次出台《条例》,充分显示浙江省委、省政府的决心和诚意,为推动浙江省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提供了明确性、权威性的法治保障,是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生动的立法践行。

  首先,从总体上看,《条例》贯彻了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要求,市场化是目标、法治化是保障、国际化是方向,三者共同服务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整体建设需要。有了这部《条例》,市场行为就有了一个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价值目标。其次,浙江结合本地特色,总结近年来浙江省以及其他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经验,《条例》是对浙江省营商环境进行的一次全面协调的制度安排和工作部署,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优势。第三,这样的一些制度设计,有助于增强民营企业和市场经营主体的安全感和积极性。企业对法治、对政府有信任,才会对未来有预期,市场才会活跃起来。

  记者:《条例》是一项综合性立法,能否请您谈谈《条例》有哪些立法特色?

  封丽霞:《条例》在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政府守信践诺、经济风险监测预警、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等方面有许多立法亮点和创新之处,对妨碍营商环境建设的诸多堵点难点问题也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从立法风格来看,《条例》体现出一种鲜明的求真务实、敢于创新的品质。比如,它并没有对全省营商环境作“一刀切”式的统一规定,而是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

  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条例》规定,对在优化营商环境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是当事人有相关政策依据,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予、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这就能让改革者放下思想包袱。另一方面,我觉得针对市场主体行为尤其对一些新业态来讲,对他们的监管还是要有一些包容性,否则如果管“死”了,新产业就发展不起来,一些新模式也不敢落地。所以,《条例》在监管方面的审慎态度,释放了一种允许大家敢干、敢做、敢尝试、敢创新的积极信号,能让创业者吃上“定心丸”。

  记者: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政府要做好服务保障,您认为《条例》在构建增值化服务体系等方面有哪些亮点?

  封丽霞:怎么评价或者量化营商环境,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主观判断。首先,是政府要守信,这一块比较能体现浙江的创新和务实。比如,为了让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安心创业、专心经营,针对现实中的“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条例》规定了政府诚信守诺的义务,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并规定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约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内容,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其次,是要尊重市场主体,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这点也是给人印象比较深刻的。《条例》要求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充分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尊重。《条例》要求,对市场主体应当坚持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在基本政务服务便捷化基础上,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这样的做法应该说在国内地方立法中是比较少有的,这就意味着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主体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满足市场主体自主经营与自由发展的需求。


浙江日报 勇当先行者 谱写新篇章 省两会特别报道 00003 让创业者吃上“定心丸” 2024-01-27 26611411 2 2024年01月27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