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出台
明年3月起施行
记者 沈吟
本报讯 (记者 沈吟) 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0条,围绕我省红十字会的组织、职责、财产、保障、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和规范我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我省各级红十字会的职责使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履行救灾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等职责,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组织开展红十字生命教育、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人道传播等工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等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整合、依托社会资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
对于如何保障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条例》作出专章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第二十九条将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配置写入法规,为生命护航。
《条例》还进一步完善红十字会的内外部监督。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履职行为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财产使用、社会捐赠使用等情况,依法接受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此外,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条例》要求加强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社会公益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估,并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渠道,将项目实施、招标采购等信息纳入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