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浙江”的实践经验
徐邦友 编辑 李雅南
徐邦友
2006年4月,浙江省委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战略部署。17年来,浙江坚持将法治建设作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的重要内容,始终沿着习近平同志开创的“法治浙江”建设道路砥砺前行。“法治浙江”建设领导机制日益健全、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功能作用充分发挥、先发优势逐步凸显。
“法治浙江”的实践告诉我们,法治是一种相对最优的治理范式,在法治之下才有社会的良善和谐有序,才有经济社会与文化的持续发展与繁荣;法治必须置于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合理结构之内,实现法治与经济、法治与民主的良性互动;法治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中心工作获得法治建设的强大动力,并在为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中彰显法治的权威与价值;法治建设必须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办事的辩证统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创新不断深化。“法治浙江”的实践还告诉我们,“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之路,沿着这一道路,我们一定能够成功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
“法治浙江”建设有许多值得坚持的基本经验。一是在国家法治原则精神统一的前提下,从浙江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进行法治建设实践;二是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对准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法治建设;三是实行开门立法,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四是注重法律实施,以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促进社会良序善治;五是以科学考核和法治量化评估促进“法治浙江”建设;六是注重“法治社会化”这项基础性工作,为“法治浙江”奠定深厚的社会人文基础。
【作者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