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
进一步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腰
记者 李攀 王逸群
本报讯 (记者 李攀 王逸群) 11月7日,省总工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新修改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进行解读。《实施办法》新增条款11条,部分修改31条,充分体现了浙江特色。其中涉及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能级工资集体协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诸多方面内容,与广大职工权益密切相关。
探索推行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此次新修改《实施办法》的亮点之一。近年来,我省围绕“扩中”“提低”,建立健全以创新技能为导向的能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更好调动全省2150万产业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将通过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协商成效、强化机制保障等方面,为我省探索推行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使广大企业真正把能级工资集体协商落到实处,到2025年,全省要实现已建会规上企业覆盖率超60%,已建会新业态企业覆盖率超40%。
此外,新就业形态等类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在《实施办法》修改后得到更好保护。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众多。《实施办法》明确“新就业形态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受企业劳动管理的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工会组织”,同时还提到“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企业代表组织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并推动制定、完善劳动标准。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等,将进一步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