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丽水市促进人才科技融合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丽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丽水市促进人才科技融合发展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丽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丽水市促进人才科技融合发展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