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