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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彩琴:
因债务人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未能履行编号为HZTY-HTGT1ZG-2016013-1《汇通刚泰股权投资基金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股票收益权回购义务,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资管”)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对刚泰集团、刚泰矿业的担保物权,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收益权债权的回收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刚泰集团和刚泰矿业应支付的回购款共计5974423061.45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其后红塔资管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将《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全部权益现状分配给我公司。
根据你签署的编号为HZTY-HTGT1ZG-2016013-2-[11]的《股票质押合同》,你持有的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45909股股票为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在《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款项和费用。截至2023年8月8日,我公司实现债权共计1827200285元,剩余债权均未实现,现我公司要求你履行质押担保责任、处置质押物以实现债权。
特此公告。
关于要求履行《股票质押合同》项下质押担保责任的公告
浙江汇通刚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023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