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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财税

减免力度加大 有效期限延长

多项税费优惠政策陆续发布

  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力度,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一系列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正在陆续推出。截至8月2日,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等部门陆续延续优化完善10项相关政策,重点聚焦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具体如下:

  一、将4项阶段性政策,在优化完善并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统一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1

  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授权地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

  政策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

  政策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4

  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

  政策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为使经营主体更大程度享受政策红利,确保尽享快享,优化完善后的上述4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将6项阶段性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1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缴。

  政策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

  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增值税优惠。

  政策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3

  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税收优惠:纳税人为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4

  借款合同税收优惠: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5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6

  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额7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继续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政策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这些政策落地实施,将实打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更好提振信心,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税务部门将全力以赴高质量做好征管服务,高标准规范政策执行,多渠道强化政策辅导,多举措解决问题诉求,持续抓好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纳税人缴费人便利快捷享受到真金白银的政策红利。

  (本文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供稿 撰稿 盛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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