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有界限,穿衣自由也有底线
宋悦
近日,一组某网红身着较为暴露的服装现身某餐厅的图片出现在一些网络社交平台上。后虽被证实该餐厅位于国外,但经网络大量传播后,仍引发不少讨论和争议。与此同时,个别女明星也因在某些场合的着装问题上了热搜。有的网友认为这是公民该有的穿衣自由,有的则认为公共场所如此暴露实在不妥。
一般来说,在私权利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是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公民就有权自主决定,包括如何穿衣。
穿衣自由,是指个体在选择穿着服装方面享有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自主地决定自己的服装风格、外观和形象,而不受到他人的歧视或干涉。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可以想穿什么就穿什么呢?其实也不尽然。
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的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指公众进行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公共活动空间。“身体”,包括全身,当然也包括隐私部位等。
可以看到,现行的法律规制都强调“公共”二字。对于“穿衣自由”的探讨,重点不在于“穿”,而在于在哪里“穿”。
有人比较随性,在家裸露身体,既不关门也不拉窗帘,即使存在被邻居或路人看到的可能性,也不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家中本就是私人活动区域,影响力极小。
而在公共场所,哪怕是公民的个人行为,也带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会对他人造成影响。因此,在大庭广众之下,故意裸露身体,扰乱的是公共秩序,与良好的社会风俗和基本道德观念相违背,更不要说有违法之嫌。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人都无法跳脱出时代和社会,仅仅实现自己作为单独个体的自由。在公共场所,有些衣着打扮会给他人带来不适的感受,或打扰到他人正常的社会活动。此时就涉及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时,应该顾及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尊重他人的权益。如果只顾自己的感受而“随心所欲”,罔顾其他公民的感受,无疑会破坏公共环境的良好氛围,是对公共秩序的蔑视。
我们期待社会能尊重和包容不同的穿衣风格,避免用刻板印象对他人进行审视。同时,在享受“穿衣自由”的权利时,也要把握好“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不应让自己的权利成为冒犯他人和扰乱公共秩序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