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出台企业节余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
富余的排污权可盘活变现
记者 孙良 共享联盟·上虞 沈嘉玲
本报讯 (记者 孙良 共享联盟·上虞 沈嘉玲) “节余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我们企业送来了及时雨。”日前,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施正军告诉记者,企业每年都要开展多个新项目,但自身能腾出的排污指标远远不够需求,排污权成了限制发展的关键一环。《上虞区节余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一出台,企业第一时间就申请纳入区级周转池。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企业环保意识不断增强,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举措,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出现排污权节余、闲置等情况,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量未达到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载量,即所谓“节余排污权”。同时,部分企业因生产负荷波动或存在新(改、扩)建项目等情况,临时急需新增排污权,却得不到保障。
为此,在排污权总量控制的基础上,上虞区出台《上虞区节余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节余排污权租赁不仅为排污单位盘活环境资源、推进减排开辟了一条灵活的市场化道路,也解决了承租单位对排污指标的短期需求,助推本地企业加速向‘含金量高、含绿量高、含碳量低’转型。”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产生节余排污权后,可以通过减污降碳应用平台申请纳入区节余排污权周转池,并获得资金奖励,以此降低排污权有偿使用成本。有需要的企业通过竞价租赁的方式,可以第一时间获取临时排污权,解决一部分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难问题,保障项目按时投入生产。根据办法细则规定,节余排污权每年核定一次,租赁当年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