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绿色长卷 走共富新路
风景名胜区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保护区域。1979年,国家建委在杭州召开全国园林绿化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风景名胜区”概念。由此,我国开始全面系统地研究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1982年,国务院审定公布了包括我省杭州西湖、富春江—新安江、普陀山、雁荡山等在内的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6年《风景名胜区条例》施行后改称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着我国风景名胜区体制正式建立,风景名胜区事业从此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迄今已经走过了整整40年。
四十而立。回顾过去的40年,是我省风景名胜区工作艰苦创业、奋发图强的40年,也是硕果累累、继往开来的40年。我省现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2处,数量居全国第一,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逾6000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面积近6%。江郎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先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我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始终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在法规制度、规划设计、建设审批、管理评价、智慧景区、创业富民等方面持续探索、创新,不断提升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奠定了全国风景名胜大省的地位。
2018年机构改革,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统一划归林业部门管理。2019年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来,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在此背景下,风景名胜区作为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定位、保护管理要求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此,我省风景名胜区工作要继续秉承“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原则,牢固树立“保护管理是核心,合理利用是方向,增收富民是目标”的发展理念。要在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把我省风景名胜区传承好、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使之成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典范之地!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省级风景名胜区
(本版图片由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协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