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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要闻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0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要求,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包括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本年度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的部署要求;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应当符合经济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九、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结合计划报告执行情况监督,在每年七月和十二月分别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可能对经济运行造成重大影响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召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关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十二、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关于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三、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本省实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本省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十五、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六、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下半年),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同时,可以选择若干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进行同步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五年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以及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省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十八、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有关重要政策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情况导致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

  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省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二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国家和本省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数字化改革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二十一、省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重要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本省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加强跟踪监督,根据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视察或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十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十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通过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加强持续监督、协同监督、跟踪问效,提升经济工作监督质效。

  通过建立健全问题收集、分析、处理、反馈、跟踪机制,着力推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

  通过建立健全专家智库,运用审计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切实提高经济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十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上下联动、横向贯通、高效协同的经济工作监督推进机制。

  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加强长三角地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协同合作,健全省人大经济工作监督与省监察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监督的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人大经济工作监督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六、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推进经济工作监督数字化改革,加快构建横向多跨协同、纵向上下贯通的数字化监督机制和应用场景,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监督提供服务保障。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立基础数据共享机制。

  二十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依托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单元等途径,认真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并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三十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6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2-12-03 25139266 2 2022年12月03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