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在这些方面突破
浙报制图:邬雯雯
去年,国务院确定在杭州等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试点城市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授权3年内暂时调整适用1部法律和7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详情如下:
1.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允许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
2.暂时调整适用《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允许向试点城市调运必须经过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取消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的环节,由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在相关信息系统公示和更新检疫要求。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公示要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企业在收到检疫合格证书后即可调运。
3.暂时调整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试点城市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4.暂时调整适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试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经征得失信信息认定部门同意后,可申请在相关公共信用网站上添加反映其重整情况的信息和中止公示失信信息。
5.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允许外国人在申请F字签证进入试点城市参与仲裁活动时,以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签证材料,无需提交中国境内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6.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允许供应商参加试点城市政府采购时,不再提交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材料。
7.暂时调整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允许试点城市降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
(据中国政府网、新华社)
浙报制图:邬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