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2022年1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依法顺利实施,支持杭州加快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为三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