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