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在实现共富中大有作为
郑秉文
由于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不同群体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各地区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条件差异较大,迫切需要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和推动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子。中央决定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这既是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在新时代赋予浙江的新使命和新责任,同时也说明浙江省在探索破解共同富裕这个世界性难题和普遍性问题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具备开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基础和优势。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从“比较优势”的理论和现状去看,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艰巨、复杂的过程中,浙江也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
众所周知,早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日前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强调,要“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中央多次强调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制度保障中,其核心制度机制是社会保障制度。
夯实社会保障制度基础的本质是为了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意指确保民生福祉在生活、医疗、住房、教育方面的基本保障,是指实现全社会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社会安全网”。夯实社会保障制度基础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性保障,既要尽力而为,又要全心全意、不遗余力,例如,2020年在现行标准下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为逐渐实现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还要量力而行,就是实现共同富裕与经济发展同步,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而不是无原则地作出承诺,吊高全社会的胃口。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对浙江省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设定了两个发展目标:一个是2025年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另一个是到2035年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就,基本实现共同富裕。具体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该《意见》第十七条提出了具体任务。如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任务分解到2025年和2035年两个发展目标,我认为浙江省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在相应的两个阶段的安排中作出如下努力:
在2025年发展目标里,应包括这样几个领域:一是规范执行全国统一的社保费率标准。二是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三是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四是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五是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六是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浙江省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数字平台就业规模较大,这就为建立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险带来较大困难,需要制度创新,积极参与到有关部门的试点中。
在2035年发展目标里,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一是加快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由于灵活就业规模较大,需要下更大力气加快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目标。二是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在这个方面,浙江既有优势,也有劣势,应扬长避短,作出表率。三是建立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社保事项便捷“一网通办”。浙江IT产业发达,应率先建立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实现“一网通办”。四是健全统一的城乡低收入群体精准识别机制,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浙江有条件建立首个低收入群体精准识别指标体系,这就为完善分层分类和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创造了条件,给全国树立样板。五是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保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始终是一个难题,应首先破除部门藩篱,实现数据共享,在两者衔接方面走出一条路来。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