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印发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医保断缴3个月内可在转入地补缴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 (记者 彭韵佳 沐铁城)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促进参保人员基本医保待遇连续享受,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明确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并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办法还对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二是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三是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