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一大拨生育福利上线
本报记者 蒋欣如 见习记者 郑铭磊
为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称《条例》)。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如何让育龄人口“孕得优、生得安、育得好”?我省将如何减轻养育子女的家庭负担?修改后的《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症下药”。
延长、增设哪些假期?假期工资谁来发?
修改后的《条例》延长了产假,增设了育儿假和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宝妈们休产假,宝爸们则可以休15天的护理假。同时,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还可以各享受10天育儿假。
《条例》不仅让宝妈宝爸有空照顾孩子,也给独生子女们留了时间照顾父母。如果你是独生子女且家庭老年人年满60周岁,每年可以享受5天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休假期间,工资谁来发?《条例》规定,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孩子已经出生,怕赶不上这波福利?不用慌。《条例》实施后,产假尚未结束的,按照本决定规定的产假期限予以顺延。
普惠性托育服务助力解决后顾之忧
为减轻育儿压力,《条例》通过多方面修改,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托育服务。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同时明确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
《条例》还为各地因地制宜留下了空间。《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提供托育服务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给予育儿津贴、托育费用补助。
《条例》还明确,公共设施、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其所在的园区、商务楼宇等,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这些人受到贴心关注
本次修改充分考虑特殊群体的需求,体现了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责任担当。
为实现孕产妇权益保障全覆盖,《条例》规定,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保障也是重点之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同时,明确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陪护、医疗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