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严守耕地红线 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记者 蒋欣如
本报杭州9月29日讯 (记者 蒋欣如)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重点围绕土地管理数字化建设、耕地保护、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等方面作出法治保障。《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数字化建设是推动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助力。《条例》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相关空间数据,实现土地管理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和国土空间整体智治。此外,还应建立统一的宅基地管理数据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平台,并依托国有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辖区内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手段加强土地违法行为的监测。
粮食是治国安邦的根本,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前提与保障。为强化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条例》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负责人,并对市、县政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监督整改机制作出规定。
为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条例》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条例》要求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明确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其耕地保护实际成效给予补偿激励。为从经济手段上激励粮食种植,还规定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分配应当向种植粮食的耕地倾斜。
《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要求地方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实行先补偿、后征收。《条例》还对征地程序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程序等。这些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