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共同富裕的“体制效能”
朱中仕
笔者前段时间有幸到省内某村实地调研,发现当地传统特色农产品水蜜桃因农户分散经营(每户2~3亩,各户对桃园的投入和管理用力不一)导致果品质量参差不齐,销售受到影响,深感在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征途上须创新发展集体经济。
之所以有此感受,结合面上情况,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由家庭承包经营的小块农田,规模较小,产出效率和效益相对较低,许多农民或流转给大户或栽培他物,甚或抛荒;农民个体之间的差异性很大,少部分头脑活络者经营有方生财有道,但多数农民仍然靠打工为生,这容易产生收入差距;分散经营使得村里的一些在地性、公共性和整体性的资产资源,如环境资源、公共设施等,社会力量难以介入实施整体性开发利用,宝贵资源不能变为共富财源。
其实,将农民和农村资产资源组织起来进行集体生产经营,是贯穿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发展方向。
一方面,社会组织具有强大的物质性力量,个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获得全面发展的手段和创造财富的条件。201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巴纳吉与迪弗洛联手在全球五大洲18个国家和地区进行连续的反贫困比较实验研究,得出一个结论,即贫困并非由懒惰造成的,而是由于缺乏有效组织和创业致富的条件,并据此实施了卓有成效的对策措施。
另一方面,整合分散经营,提高规模效益,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人群贫富状况主要取决于收入分配制度,而“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就是说,怎么生产决定怎么分配。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是旨在通过发展集体经济,释放体制效能,促进农民致富共富。
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在坚持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现今的集体经济绝非从前那种大呼隆的集体经济,而应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集体经济。
坚持党的领导,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将分散经营或拥有的资产资源产权等折资入股“再集体”,发展新型股份制集体经济,这值得条件具备的地方探索创新。
借助市场力量,社会资本参与。通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与农户建立“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市场化运作,可以盘活农村各种沉淀和低效使用的资产资源,使农民成为公司员工,实现就地就业增收。
保障农民权益,促进致富共富。通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以及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激活并利用农村产权权能,增加农民产权性收入权重,可以使农民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获得工资、租金和股份分红等收益,加快致富共富步伐。
【作者为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