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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要闻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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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08-24 22936817 2 2021年08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