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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 (记者 蒋欣如) 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三档平均增长13.1%。

  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3 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21-07-30 浙江日报2021-07-3000004 2 2021年07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