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意见
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
记者 李攀
本报讯 (记者 李攀)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省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从抚恤、就业、医疗、落户等方面,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保障。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要求,为平安浙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对标“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全省见义勇为工作还存在地区推进不平衡等问题短板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推动见义勇为工作体系化、规范化、现代化,我省出台了《意见》。
《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要求依法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抚恤政策,并进一步明确了责任部门。如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之规定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为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和家庭有尊严、能体面地生活,《意见》要求在政府兜底安排就业和提供就业援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见义勇为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相关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针对见义勇为人员因其行为而带来的医疗救治需求,《意见》明确要求切实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首先,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包括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后的长期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按规定先行支付。其次,进一步明确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的补助标准和经费支付,具体补助标准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规定执行。
《意见》还要求加大见义勇为记功奖励和慰问补助力度,提升见义勇为人员获得感。对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人员或遗属,给予即时一次性慰问补助。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嘉奖或记功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以派员上门等方式向个人户籍地所在地党委政府和村(居)委员会通报荣誉及先进事迹,并积极协调解决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
此外,《意见》进一步扩大了落户人员范围,由原来的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嘉奖或记功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本人扩大为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进一步放宽了落户条件限制,相关人员凭奖励证书等材料在获得嘉奖或记功之日起3年内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评选推荐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不受其他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