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式生态补偿为浙江提供制度支撑
朱汉清
2005年,浙江省委在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就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2005年至今,浙江省率先在省级层面探索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创新性地实施发展式生态补偿,推动形成富强美丽的发展格局。
发展式生态补偿
是一种制度创新
发展式生态补偿是以经济手段激励绿色发展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的制度安排。传统生态补偿通常采用减少或禁止生产性活动等方式,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发展式生态补偿既激励绿水青山,引导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使生态系统恢复到自然状态;又激励金山银山,推动生态政策从保护型向发展型拓展,通过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使生态系统在高一级经济发展水平上恢复到自然状态。
发展式生态补偿为浙江践行
绿色发展理念提供了政策激励
2005年,浙江出台了全国第一个省级层面的生态补偿文件,提出“多渠道多形式支持江河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之后,不断创新生态补偿制度。2017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2020年印发《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不断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浙江的发展式生态补偿制度体现在十一大政策中。其中,“出境水水质财政奖惩”“森林质量财政奖惩”“空气质量财政奖惩”“生态公益林分类补偿”“湿地生态补偿”“与生态产品质量和价值相挂钩的财政奖补”“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等八大政策,通过奖优罚劣,激励绿水青山;“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等三大政策,通过支持绿色发展,激励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2017至2020年,省财政累计兑现绿色发展奖补资金497.55亿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6年分别提高了33个百分点和40个百分点,与发达省份比较,取得了高位基础上领先增长的佳绩;省内城市比较,推动了衢州、丽水居民收入增速连续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20年,全省221个地表水省控断面Ⅰ至Ⅲ类水质比例为94.6%,比2016年提高了17.2个百分点;县级以上城市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6.2%,比2016年提高了7.8个百分点。
完善发展式生态补偿机制
加快建设富强美丽浙江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省“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打造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我省山区26县既是推进共同富裕的主战场,又是诗画浙江大花园醉美核心区,需要不断完善发展式生态补偿机制,为加快建设富强美丽浙江提供强大的制度支撑。
首先,进一步优化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比如,关于出境水水质财政奖惩制度,目前是按各类水质所占比重及其变化进行奖惩,缺少量的考核,造成奖惩与实际付出不一致。事实上,流域越长,达到优质水质所需成本越多,因此,财政奖惩需要考虑水质和流域长度两项因素。其次,进一步优化生态补偿方式。当前的生态补偿以资金为主,为“输血式”补偿,受偿地区绿色发展的内生能力依然不足,需要“输血式”补偿和“造血式”补偿并行。可以考虑在资金补偿之外,增加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生态产业项目的扶持,从根本上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同时,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等交易制度,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更多发挥市场作用。再次,进一步优化“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虽然政策实施过程中采取了竞争性分配方式,但绩效考核是个难题,以至于“激励”效果容易打折扣。既如此,需要探索更具标准性、可评价性和可考核性的考核指标,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