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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红色根脉” 赓续法治精神

  近日,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和浙江大学共同举办的“百年党史中的梁柏台”座谈会在新昌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领导与中国法律史学会、上海师范大学、浙江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与会。据悉,本次座谈会旨在不断推进梁柏台法治精神的研究、保护和传承,为推进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东南眉目,山水佳处。100年前,22岁的梁柏台从新昌出发,开启了为祖国解放和人民幸福奋斗的征程。他开拓了红色政权的司法建设,成为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先驱之一。100年后,他信仰坚定、对党忠诚的崇高品格,崇尚法治、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敢为人先、勇于创新的开拓精神历久弥新,必将感染越来越多的新昌人、浙江人、中国人。

以身付诸国 种下星星之火

  1899年,梁柏台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新林乡。自小便立下了为国为民的宏伟志向。在高小一年级的作文《丈夫誓许国》中,梁柏台写道:“既愿为丈夫,则当以身付诸国。”秉承着这种强烈的爱国情怀,1918年,梁柏台考入了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

  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是浙江新文化运动中心。在这里,梁柏台与俞秀松等同学一起,接受新文化,传播新思想。五四运动爆发后,他积极参与组织浙一师生“全国书报贩卖团”,并树立了“鼓吹新思想,以改造社会、革新人生观为唯一的目的”的信念。

  “一师风潮”爆发后,梁柏台深刻地感受到当局的腐朽僵化。1920年,经陈望道与俞秀松介绍,梁柏台进入外国语学社学习,接触马克思主义,并于同年冬天,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成为我国最早的青年团员之一。

  马克思主义逐渐在梁柏台的心中扎下深根。1921年,他赴苏联,随后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1922年,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24年毕业后,梁柏台被分配到远东工作,1927年底,他调任伯力远东华工指导员,后被派往伯力省法院担任审判员,从事革命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

  梁柏台始终记挂着国内的革命形势,更牢记着“以身付诸国”的誓言。在苏长期工作期间,他多次申请回国,但因工作需要,并未得到组织批准。1931年,中央苏区建立了统一的苏维埃政权。作为法律领域的人才,梁柏台秘密回国,进行苏维埃政权的法制建设。

  1931年9月,梁柏台到达革命根据地,立刻投入到法制工作中。他先后担任中央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和部长、最高法庭(院)委员、临时检察长等职,被称为“红色法律专家”。此外,他还曾兼任代内务部长、《红色中华》代理主笔、中央审计委员会委员等职。他的工作涉及司法、检察、民政、邮电、交通、卫生、教育、宣传和财政等方面,是政府工作的多面手、临时中央政府的重要领导人。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长征。梁柏台留在苏区坚持斗争,妥善处理了大批文件资料。1935年,梁柏台在突围中不幸负伤被捕,牺牲时年仅36岁。

起草红色法律 夯实苏区基石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性文件,在中国民主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梁柏台便是它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大众制定的第一部红色宪法。

  奉法者强则国强。得益于在苏联的研究、工作经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梁柏台一直从事临时政府的司法工作。大会前后,梁柏台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苏维埃政府组织法》等法令。临时政府成立后短短两年多时间里,他组织制定了《革命法庭条例》《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数十部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一套正常的司法程序和民主化审判制度,包括公开审判制和巡回法庭、审判合议制和陪审制度、辩护制度、审判员的回避制度、上诉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为苏维埃政权的法治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他还负责起草苏维埃政府各人民委员部的工作条例,推进了苏区各项事业有序开展。

开拓红色司法 燃起燎原之势

  因为党性强、业务精、工作务实,梁柏台和何叔衡一起,开展了创立苏维埃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工作。

  梁柏台不但参与制订我党历史上的第一部反腐法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还多次参加重大腐败案件查办。1932年5月,临时最高法庭对瑞金裁判谢步升死刑上诉案开庭复审,梁柏台担任主审,这是苏维埃临时政府成立后惩办的第一个贪污死刑案件,在苏区引起强烈震动。1934年3月,梁柏台以最高特别法庭临时检察长职务担任公诉人,指控熊仙璧贪污渎职一案,此案被称为“红色中华反贪第一大案”。

  正如梁柏台在1932年10月24日所作的报告《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中所说:“司法机关过去在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之后的创举。在司法上,每种工作都是新的创造和新的建设。”作为第一个真正由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红色政权,苏区的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司法程序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草创到健全,浸透了梁柏台大量的精力和汗水。他将当时社会主义国家中最先进的苏联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与中国的苏区建设实践结合起来,很好地处理了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关系。他所倡导的坚持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司法公开审判、军事和法制两手抓等原则,对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然具有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

  专家观点

  石仲泉 (中共党史专家、原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梁柏台的立法活动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在引进苏联法制的同时,努力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法律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将过去革命根据地零散的立法进行整合和修订,促进了中华苏维埃法律体系的诞生。

  他从一个农民的儿子成长为无产阶级革命家,从一位朴素的爱国主义者转变为共产主义战士,开创了我国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事业,被誉为中国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先驱。

  金伯中 (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院长):

  研究梁柏台,一定要理解他的这些工作是为了什么、做了什么、留下什么。梁柏台是中国共产党探索法治道路的先行者,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精神财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及实事求是的精神。多方面历史资料共同印证了梁柏台就是苏区主要法律制度的起草者,他围绕国家政权建设在法制领域作出的尝试和贡献是不容否定、不能磨灭的,阐扬梁柏台的法制建设贡献有助于丰富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历史形象。

  张 生 (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条中国法治的基本经验的源头正是梁柏台及其同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对法制建设的探索。在接下来的研究中,要让包括中共党史、革命法制史、苏联法制史等更多专业领域的学者参与进来,对梁柏台的事迹和贡献作出更加公允、准确、全面的评价。

  蒋传光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

  以梁柏台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的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特点就是坚持贯彻人民民主原则,包括建立人民的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人民的司法机关,实行便利人民的诉讼制度,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

  葛洪义 (浙江大学-新昌县人民政府“梁柏台法治精神”与基层治理联合研究中心主任):

  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参与到对梁柏台事迹、贡献和精神的研讨,让梁柏台来到了法律界、法学界和人民群众的视线中,也通过多学科、多视角的探讨为下一阶段研究开拓了思路。“梁柏台法治精神”与基层治理联合研究中心将作为研究、推广梁柏台的重要学术平台,为传承发扬以梁柏台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百年历程中的法治实践和法治精神作出应有贡献。

  (本版图片由新昌县委宣传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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