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罚!一污染企业被起诉追究赔偿
龙 轩
日前,温州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开庭,龙湾区检察院诉请判令被告某合成革公司赔偿大气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53101.2元、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费用人民币30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9年11月,龙湾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某合成革公司、沈某、项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中发现,该公司非法处理危险废物的行为可能会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公益诉讼部门立即着手调查。
据悉,该合成革公司的项目以二甲基甲酰胺(DMF)为主要原料,采用湿法线、干法线两种生产工艺,其生产的精馏残渣是湿的、成焦油状,属于危险废物。公司在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从2014年6月起自行配置干燥炉设备,指使锅炉工将日常生产产生的精馏残渣进行非法处置。
经查,该公司在非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再次指使拉煤工将粉末状的精馏残渣倾倒到普通煤堆里,混合搅拌后,倒进燃煤锅炉内进行非法焚烧处理。
专家介绍,焚烧前DMF精馏残渣中会存在泄露、流失及挥发有毒有害物质,且焚烧时的废气中会排放浓度超标的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均会对人类和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经计算,该公司非法处置精馏残渣达14吨。
经认定,该合成革公司非法处置14吨DMF精馏残渣所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3101.2元(仅针对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根据公益诉讼相应程序,龙湾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合成革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追究赔偿责任。